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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对一个所犯数罪实行并罚所依据的准则。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同,其并罚的结果也就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在不同数罪并罚的原则背后,蕴含着各个**不同的刑事政策。
(一)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报应刑思想的产物,机械地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表面上公正,实际上有刑罚过苛之弊。尤其是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方法来说,不存在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即使对于有期限的自由刑来说,**并科,导致刑期远远超过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的自然生*,因而变得毫无意义。当然,并科原则中所包含的“犯数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观念,还是具有合理性的。对此,应当予以吸收。
(二)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只执行重刑,轻刑不再执行。我们认为,在理解吸收原则的时候,要把罪的吸收与刑的吸收加以区分。罪的吸收,又称为重罪吸收轻罪,是指以法定刑为准确定数罪中的重罪与轻罪,然后仅对数罪中法定刑*重的一罪判处刑罚,法定刑较轻的其他数罪不予判刑。简言之,它只是按照数罪中*重之罪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即通常所说的从一重处断。刑的吸收,又称为重刑吸收轻刑,是指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以宣告刑为准确定数罪中各罪所被判处刑罚的轻重,选择其中*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吸收,不再执行。在以上两种吸收中,罪之吸收是牵连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态中采用的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由于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吸收原则,因而只定一罪,不以数罪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处。因而,罪的吸收,并不是数罪并罚的原则。作为数罪并罚原则的只能是刑的吸收,即在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判刑的基础上,重刑吸收轻刑。即使由于简便,在实行刑之吸收原则的情况下,仅以重罪处刑,轻罪不再处刑,也与重罪吸收轻罪不同:重罪吸收轻罪是定罪原则,是罪之吸收。由于轻罪被吸收,因而只成立一罪。由于轻罪被吸收,轻罪之刑当然也被吸收。重刑吸收轻刑是量刑原则,确切地说,是数罪并罚原则。刑之吸收的前提是存在数罪,刑虽然被吸收了,其罪依然存在。因而,尽管重罪吸收轻罪与重刑吸收轻刑极易混淆,还是应当严格地区分两者,尤其是不能把罪之吸收视为是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的内容。吸收原则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只执行*重之刑,因而使数罪混同于一罪,有悖于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现在已经很少有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
(三)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者已经判处的*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限制加重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数罪中*重犯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即以法定刑为准确定数罪中的*重犯罪,再就法定刑*重刑罚加重处罚并作为执行的刑罚。二是依数罪中被判决宣告的*重刑罚加重处罚,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宣告刑为准确定其中*重的刑罚,再就宣告的**刑罚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此类限制加重的通常作法是,在数刑中**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则兼采并科原则与吸收原则的优点,既不似并科原则那样过苛,又不似吸收原则那样过纵,可以说是一种公正、适当的数罪并罚原则。当然,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就是只能适用有一定期限或者数量的刑罚,对于其他刑罚无法适用。
(四)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兼采上述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在各**法中,往往是以其中一种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辅。综合原则由于吸收了各原则的长处,所以具有适应性强的特点,为各国刑法所广泛采用。
刑法原则编辑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合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具体限制加重方法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不能超过20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不能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不能超过3年。上述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拘役不得超过1年,管制不得超过3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三)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并科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并科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作为执行的刑罚。
同时,对于判处多个附加刑的,比如判处罚金,也采用并科原则,该各罚金刑仍按照原判数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