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律师意见书-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他]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主办检察官: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接受杨某某(系杨某某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到检察院查阅并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杨某某,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一、假设杨某某系本次事故的肇事方,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

(一)从杨某某的行为轨迹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杨某某在发现有人倒在地上后,[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蔡某的情况后拨打了120和110。之后杨某某与证人陈某等一起抢救被害人蔡仙英。杨某某从陈文珠处得知肇事车辆是已经逃走的黄色车子,其兄杨某在一旁劝告:“你如果也没有碰到这个老人那你也一起走好了。”另外,杨某某车上所载运的是沥青,修路的地方有催促说沥青接不上来了,杨某某才驾车离开。

离开事故现场后,杨某某继续驾驶着该车辆从事正常的运输工作,接到黄岩交警大队的询问电话后,受其指示将车开到长塘大转盘(如杨某某认为自己是肇事方,在这段时间中,其**有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查、修理、更换以掩饰车上的碰撞痕迹。)

从杨某某的行为轨迹可以看出,他一直认为自己不是本次事故的肇事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从杨某某及证人的笔录可以看出,杨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杨某某多次在笔录中供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其离开现场是因为有一妇女跟他说,人不是他撞的。证人陈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当时说过肇事车辆逃走了,是黄色的运泥车。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陈某说肇事车辆逃走及自己劝说杨某某一起离开现场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杨某某离开事故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目前在案的证据,不能认定杨某某系本案的肇事方。本案认定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黄公预(2011)诉字第951号《起诉意见书》认定“2011年11月12日下午,杨某某驾驶浙J51985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台州高速临海南出口北面的沥青搅拌站出发前往黄岩北洋潮济。13时许,途径82省道22KM+110M(即黄岩新前七里王村路段)处时碰撞行人蔡仙英,造成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台州市黄岩**分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扣车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缺少确实、**的证据证明本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ICP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