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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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