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对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纪律行为的处罚
▎1、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纪律,情节较轻的
(1)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2)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3)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2、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纪律,情节严重的
▎(1)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逮捕:
A、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B、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
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2)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C、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D、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长不超过12个月。
6
▎六、保证人
▎1、成为保证人的条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1)处以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证责任的结束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强制措施或者不在决定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变更强制措施;
(3)保证人不再愿意承担保证义务。
7
▎七、保证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1、保证金的标准:
(1)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缴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缴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应当缴纳*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保证金的罚扣与退还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执行机关可以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