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自诉案件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上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ICP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