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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刑事自诉案件
(一)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