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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机关[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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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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