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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才能执行。
二、执行死刑的场所
**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令。
三、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令,均由**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四、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