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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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