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什么是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 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 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 制止或控制违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 条件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是在“不紧急”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构成威胁;二 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或他人人身**,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 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 用,[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 明确的**。 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 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ICP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