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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经济刑事案件经典案例之非**人员也能构成受贿


案情概要。

这个案件的案情**简单,只不过是涉及到一个法律点,就是在咱们的印象当中,贪污罪和受贿罪呢,都必须是特殊主体,这个特殊的主体,那就是**机关工作人员,简称是**人员。换句话说的,非**人员是不能够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呢,确实是有一些非**人员的犯罪主体,涉及到受贿的行为。那么这时候呢,我们**的刑法呢,就单独的设了这么一个案由,叫做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答案就是这种情况,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本辩护人观点是有罪从轻的观点。

请法庭考虑如下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下面就从轻的几点观点发表辩论意见。

一、案发之前,被告人积极努力返赃退赃。

本案在案发之前,被告及家属一直在筹集资金把钱还上。

二、事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案卷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交代是客观的,没有撒谎及不真实的陈述。认罪态度较好、其悔罪表现**。被告在辩护人会见时,表示了自己后悔的想法,自己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工作,就因这起案件而耽误了自己。

三、在客观上,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其它恶性刑事犯罪较小。

本案不同于其他恶性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

四、被告没有前科劣迹、是首犯和初犯。

请法庭考虑这一点,予以从轻处理。

五、被告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

被告及其家人确实是有积极、努力借钱准备还款的事实,可以看出主观上不同于其他恶性犯罪。

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件结果,

当然了,这个案件的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就是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没有太多的法律上的复杂的东西,嗯,就是有一个横向的比较,就是受贿罪呢,相对来说比较严厉,而非**人员受贿罪,相对来说判决比较轻。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之后呢,我希望他能有一个新的选择,希望他能有一个好的人生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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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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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04106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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