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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考虑从宽的情形
1、对于消费维权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未遂,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行为人敲诈勒索未遂,属于初犯并且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事先报案,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被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行为人曾经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曝光作为要挟手段强索高额赔偿,其无理要求遭到拒**,[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没有继续向经营者进行要挟,而是采取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并向有关部门及媒体公开有关事实的,属于主动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其敲诈勒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已构成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由于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的权利遭受损害,消费者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也属事出有因,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与普通的敲诈勒索有**的区别。并且,民众对于消费维权中的敲诈勒索行为表现出的态度比对待普通的敲诈勒索的态度更加宽容。因此,在影响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上,消费维权纠纷中的敲诈勒索应当与一般敲诈勒索有所区别。其“数额较大”和“数额**”的标准应当较普通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标准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