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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的典型案例


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可以依照《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径直作“轻罪辩护”。  第二,对于“此罪与彼罪”属于“种属”关系,或者属于“包含”关系,或者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当的犯罪,可以考虑径直作“轻罪辩护”。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等等。  第三,对于[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犯罪手段或者作案方式相近,但犯罪“性质”不同的案件,一般不宜径直作“轻罪辩护”。如贪污罪与诈骗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即可以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或者被告人骗取的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等各种理由,但不一定要当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第四,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相差很大的罪名,辩护律师不应当径直作“轻罪辩护”。如盗窃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指控另一项轻罪的,辩护律师不应当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犯罪。  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形,积极稳妥的做法是,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另外一种轻罪,而且法院做出“有罪认定”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考虑在庭后适当时间提交相关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第五,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检察机关错误地将轮奸情节认定为普通强奸、抢劫认定为抢夺,等等。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在庭上或者庭后均不能主动提出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罪行的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人认为“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为由,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而不主动作„轻罪辩护‟,法官会毫不犹豫地从重处罚,这样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理由是:**,如上所述,整个刑事辩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部分,辩护律师已经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无论法院*终如何“定罪”,均不存在“[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量刑”意见未予以**表达的情形;第二,如果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一致的,那么说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即便辩护律师主动作“轻罪辩护”,也很难取得实际辩护成效(部分案件可以考虑在庭后提交“轻罪辩护”意见);第三,如果法院认定的罪名比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更轻的,那么即便辩护律师未当庭主动作“轻罪辩护”(上述**、第二种可以径直作“轻罪辩护”的案件除外),而只是指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不会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相反,如果法院原本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考虑让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作其他处理(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者对多起事实、名项罪名中的部分事实、罪名不予认定等),而辩护律师却主动提出了“轻罪”的辩护意见,大大增加了法院*终选择作“有罪认定”的可能性,这样做,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据此,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而控辩双方又未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并且判决改变定性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当然,如果改变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是很大的,也可以不重新开庭径直作出判决,如将寻衅滋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轻伤)等。  第3招: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有争议  实践中,有时候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本身存在很大争议,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在法庭上可以仅就“定罪问题”作无罪辩护,*于“量刑问题”可以考虑在庭后适当时间再提交。否则,容易冲淡无罪辩护的主题,削弱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坚决态度、自信和底气,从而会动摇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内心判断。  第4招:对同种罪名(情节、数额)有争议  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的情节、数额有异议,如伤害(轻伤、损失轻微)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以及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犯罪,认为还达不到追诉标准而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关“量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意见”。  另外,辩护律师对强奸罪中是否属于“轮奸”行为以及毒品犯罪中的涉案毒品数量等情节、数额问题,在认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就有关量刑情节作“罪轻辩护”。  第5招:对行为性质(定性)有争议  辩护律师(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总体上没有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不同看法,涉及到“罪与非罪”等根本性问题。如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刑法“阻却性”情形;属于特殊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纯民商事行为,等等。  对于上述情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主从犯)等法定、酌定情节,发表“量刑”意见。当然,也可以仅就“定罪”部分当庭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在庭后再提交“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  第6招:对犯罪形态有争议  控方一般指控被告人已经完成犯罪行为或者认为已经达到了既遂的犯罪形态,而辩方通常认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犯罪预备等处罚较轻的犯罪形态,继而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就有关“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被告人未满刑事责任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龄、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病人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等无罪情形。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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