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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定罪标准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3条:“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第1条:“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第20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9条:“将**、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7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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