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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即包括承认本人获取遗忘物而不交出,同时还包括拒不承认获取了他人的遗忘物而不交出,也包括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所有,拒不退还。侵占与盗窃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占的特点是某一财物不在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而非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据为己有,而盗窃的特点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处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某一财物是否已经不在他人控制之下,就成为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2、盗窃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是个人盗窃数额虽不够“较大”,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财物价值***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2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多次盗窃,”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价值***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惯窃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窃罪罪名,因此,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社会、集体[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包括二层含义:(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意识因素: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其主观上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肯定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