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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赔偿案例解析


案例:谢某是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互撕打所致,谢某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后果。

律师评析:很显然,在这起事件当中,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所谓职务行为,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力的行为。否则均属个人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为所获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更应由个人承担。对此,**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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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04106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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