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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强奸,大家的**反应可能是,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一个强壮而猥琐的男子,加上一个拼*呼救的弱女子。然而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强壮而猥琐的女汉子,加上一个拼*呼救的弱男子这样的情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法律上又会如何评判呢?
我们常常关注的性骚扰和强暴案件中,受害者大多是妇女,或者那些未成年人……如果你听到,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性侵,你**反应是什么?“快跟我说下细节,我要去搞XXX[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天啊,他好幸运。这样的强奸犯,请给我来一百打。”那你有没有思考过,女性强奸男性,犯强奸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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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但是很遗憾的告诉大家的是: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
在我国强奸罪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如果一个女人要性侵一个男人,只要不伤及身体,不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男人根本没办法以强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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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在这方面,真的****弱势,甚*连“强奸”这个词,都不对他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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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认知里,男性怎么可能被强奸呢?
对呀,女性强奸男性怎么去认定?
其实**想要说的是:尽管男女的生理构造上有所差别,但在受到暴力胁迫或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如果有女性违反男性的意愿,强制与其发生插入式性行为,也是有可能的;将性行为的定义如上拓展开来,则还存在女性借助外物侵入男性肛门、女性强制男性与之发生“口-阴”接触这两种可能的强奸方式。
同时,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是有先例的。2013年7月,在美国芝加哥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一名男子走在公路边上,一辆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而当该男子上车后,这名叫做谢拉.罗斯(Cierra Ross)的女子拔出手枪,逼迫他与坐在后排的另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行为。*终,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从车里狼狈逃出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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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男性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
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大家的观念没有改变,很多男性受害者,似乎更不愿意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女侵男”的案例当中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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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果,一个女性强奸了男性,并不能以强奸罪来定罪,能以什么罪名来定罪呢?
《刑法》修正案之后,女性不能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独成为强制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
如果女性在侵犯男性的时候,造成男性身体损伤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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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是承认女性、也承认男性的性自主权。女人被性侵了是犯罪,男性被性侵了,同样也是犯罪。”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强奸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一、强奸罪辩护技巧
强奸罪是否能够成立,主要看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若采用了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若采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采用了其他手段,比如打麻醉针,使妇女不知反抗,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那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妇女留下了多处伤痕,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比[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如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被妇女扣伤眼睛,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是现实生活往往纷繁复杂,在违背妇女意志不**,或者控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当敢于做无罪辩护,以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丈夫不是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不过,纵然《刑法》没有排除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形成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也是互相应尽的义务。既然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应当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丈夫不顾妻子强烈反对,甚*采用****的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性行为,并不违背妻子的法律承诺,所以不能构成《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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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治罪。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那女双方之间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由于通奸并不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与强奸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或者调查取证发现二者多次或者长期维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么可以初步断定二者属于通奸关系。通奸的妇女,一旦某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通奸丑事被人撞上,面子扫地,可能会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会谎称被告人强奸。辩护律师对有通奸的情况的,应当仔细反复阅卷,辨明通奸前后妇女亲疏情况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对*初是强奸,但是后来女方多次与被告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甚*已经发展到情人关系的案件,由于女方事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可以视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纵然女方反悔以后再告被告人强奸,律师仍可以做无罪辩护。3、对女方“半推半就”的案件可做无罪辩护。
“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男方提出的性行为要求,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妇女犹豫不决、心理矛盾时实施奸淫行为,通常情况下,妇女表现出来的反抗意识是不强烈的,若“推”仅仅是妇女羞愧的表示,又没有**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显然不符合《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特征,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4、恋爱中的越轨行为不是强奸。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行为的看法不断变化。恋爱男女不再保有对性贞*的谨持,热恋的男女烧断理智防线的情形时有发生。一度试婚也被人认可。未婚男女之间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显然是一种违背《婚姻法》且与伦理相悖的越轨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但是越轨行为与强奸罪是有本质区别的。纵然恋爱双方不见得能走到婚姻的**,双方可能分道扬镳,甚*女[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子会反目成仇,出现变故以后,女方会告男子强奸,但是只要有双方是恋爱关系的证据,能够证明男女双方形成恋爱关系,控方又没有取得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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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