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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赔钱减刑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而从损害赔偿[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机能论的视点出发,赔偿的履行意味着加害者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害恶。在报应和预防的统一社会目的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应当相互累积,而应当差额结算: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次制裁,而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所科处的第二次制裁。

说明编辑

但必须说明的是,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民事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来衡量,也并非都可以通过**来弥补。

价值正当性编辑

价值论证基础

查士丁尼在《民法大全》中写道,“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里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的意向。然而,仅仅培育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阿奎那将正义上升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强调正义不仅含有精*上的倾向还预设了一种行为模式。但这种行为模式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实际措施来实现,康德将其归为法律状态,即在这一状态中,每个人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晚近的埃米尔·布伦纳则做出了总结式的概括:“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者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种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就是正义的。”这个定义表明:正义不仅是精*的,也是制度的;不仅是道德的,也是法律的。正是在这样的正义观念,为我们的价值论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价值论证结构

“各得其所”的正义原则虽然为人们所公认,但它却是高度“形式上”的,同时是不可比较的。这是因为,“为个人应得的归于各人”(suuum cuique)的原则试图将每个人的所得与某种客观标准联系在一起,而没有涉及到“客观标准”本身,也没有涉及到在复数个人中不同要求之间找到平衡。因此,我们需要一种人际交互式的、实质的正义结构,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为我们发现了一条思考的通道。

在亚氏的理论中,“矫正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这一概念是相对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而言的,后者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和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如何符合比例地配置,前者则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和经济交换。在交换过程中,若一个人得到(不论其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其不应得之东西(不论这种东西是利益还是不利益)时,他就是不公正的人,这时,我们就要给予这个不公正以矫正,“矫正正义” 便开始发挥作用。矫正原则(diorthotikos),就其字面上的意思来说“是把东西弄直”,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发生之前和之后的数量相等”,即使每个人恢复到“应得”的状态。因此,矫正正义的相对性把加害者和受害者联系了起来;把加害者的不正当收益和受害者的不公正的损失联系起来;把诉讼的救济形式与**双方当[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事人的相对收益和损失联系了起来。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过错人通过诉讼途径对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其不当得利,就成为势所必然,作为一种司法正义,矫正正义在侵权行为人使他人遭受故意或过失损害的案件中,表现为“适当的补偿”,而在刑法领域中,又表现在确定给予罪犯人以何种刑罚的方面。

平衡机制编辑

不同利害相关方的参与和合意即使不是对“是否正义”真理性的证明——根本不存在这种证明——也是对“正义”的指示器。而“矫正正义”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多方间寻求平衡的机制,因此我们需要在犯罪人、被害人与**的关系中,**分析各自的“所得”与“所失”。

犯罪人

犯罪人从其犯罪行为中得到其不应得的“所得”,这时他就违背了分配正义,成为了一个不公正的人,要做的就是对他进行矫正。既然刑罚和赔偿不能同时施行,那么,仅仅刑罚能否对这个不公正予以矫正?回答是肯定的,如前所论,只要让他不应得的东西失去就使其得到了矫正,而刑罚恰恰能够起到这种作用,就连提倡刑罚宽和的贝卡利亚也不会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只要刑罚所带来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会收到它的**。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即得利益的丧失。”

被害人

“给予每一个人**所需要的补救,只要他的权利为他人所违反”,是“矫正原则”的核心。因此,必须恰当补偿被害人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不应失的“所失”。被害人的受损首先是尊严和精*上,这种损害可以用对犯罪人的刑罚来补救,其次是非尊严的损害,可以用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来实现。这种补偿可由**来承担,即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可由犯罪人来履行,而其履行结果就是 “应得”刑罚的相应减轻,这一制度或者体现为我国“赔钱减刑”的司法*作,或者规范化为“强制赔偿*令”制度。

“强制赔偿*令”,又名损害赔偿*令制度(Compensation Order),是指作为缓期执行、缓期宣告、缓刑(probation)及假释的条件而*令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制度。这一制度在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之际几乎为所有的欧洲**所采用。如意大利1921年刑法草案规定,以履行赔偿损失作为刑罚减轻、宣告缓刑、假释的理由或条件,前联邦德国刑法规定恢复因犯罪所引起的损害,是对犯人实行保护观察和假释的条件之一。1972年,英国从“让[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犯罪人赔偿犯罪损害,比目前用以对付重大犯罪的主要武器——拘禁更具抑制**”的见解出发,强调其回避自由刑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根据该制度,法院对一定的犯罪案件在宣告有罪判决之时,有权依职权或者依被害人的申请,做出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害及**费予以赔偿的*令,并以*令的执行作为从轻、减轻刑罚或缓刑的考虑情节。“强制赔偿*令”制度既保证了规范逻辑的自洽,消弭人们对“赔钱减刑”的争议,又能**程度地避免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扞格,进而解决民事赔偿无法实际执行的实践困境,**能够成为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分离后,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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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来,犯罪人的行为是对法律秩序和**政权的侵犯,犯罪人必须通过“刑罚”的矫正才能使**的权利得到回复。“刑罚”对***直观的功能就是它的经济补偿,包括财产刑的执行和无偿占有犯罪人强制劳动的财富。而从根本上看,作为排他性、垄断性**暴力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刑罚权是国[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是**自我保护的手段,在对犯罪人道德上的否定和精*上、肉体上的严厉惩罚的过程中,**的侵害也得到了矫正。

作为一项从一系列实践性假说中选取的*题,“赔钱减刑”制度一方面需要规范的和价值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它的正当化论证又依赖于社会常识和大众常情。如何将法律人的判断与理解和公众意识与心理相联结,从而相互交流,彼此认同,仍然是一个重大艰难的问题。因此,“赔钱减刑”的正当化并非一劳永逸的,而须不断接受实践理性的检验。在这一意义上,一种正当的制度必须在逐步的质疑与对话中才能得以建立,而建立的过程无疑又是长久和漫长的。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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