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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


近年来,幼儿园教职人员虐童、校园性侵等违法犯罪一次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又一次次逐渐从公众视野中淡去。如果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不以此为契机进行系统、深刻的反思,并在刑事立法、刑事政策、配套机制措施方面予以切实的调整和完善,那么,儿童权益被漠视和严重侵害的悲剧可能会一次次重演。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并以儿童福利保护先进**的立[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法、司法举措为参照,结合当前较为突出的儿童被贩卖、性侵、组织乞讨等犯罪现象,略陈管见,供探讨和争鸣。

一、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书”条款:修改法律抑或进行限制性司法解释

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对合犯,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反之亦然,如同行贿之于受贿。我国刑法在从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同时,于第二百四十一条**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款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但书”条款。与人贩子普遍被判处较重刑罚相比,实践中,买主被定罪判刑的数量**有限,两者反差较大。那些儿童不幸被拐走的父母,以及报以同情之心的社会公众,从朴素的情感认为,“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场,如果法律不能对买方市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拐卖儿童的现象就很难绝迹”。近几年,**“两会”,均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修改“但书”条款的提案、议案。①

在近几年新闻报道反映的民意普遍支持废除“但书”规定的背景下,实务部门表现出了谨慎支持的态度,尝试通过司法解释突破“但书”条款的限制,**对买主的打击力度。2010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拐卖犯罪意见》),明确要求注重铲除买方市场,规定了几种严重情节,即对被买妇女、儿童实施伤害、侮辱行为,组织、诱骗、强迫被买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买妇女[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其他被拐妇女、儿童的,具备这些情节,即使买主没有虐待被买儿童或阻碍解救,也应当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但是,鉴于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情形占了此类案件的**多数,无论如何列举不虐待、不阻碍解救之外的严重情形,都无助于**对买主的打击力度。因此,《惩治拐卖犯罪意见》施行以来,对买主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并没有**上升,一定程度上,**对买主打击力度的政策目标未能实现。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但书”条款的框架规制下,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试图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收缩“但书”条款为买主打开的免责豁口,的确有一定的难度。

刑罚关乎公民权益的限制与剥夺,刑事立法的制定、修改都必须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但书”条款是否应该修改,必须**考虑该条款制定时的背景、意图,当下的社会、犯罪状况与公众认同,惩罚犯罪与合理限定处罚范围的平衡等诸多因素,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理性的辩论和探讨。[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如果确实应该修改,刑事立法也就没有必要为刻意追求稳定性而牺牲对于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和可调整力。笔者基于司法实践的角度,倾向于修改“但书”条款,主要理由是:

其一,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具有应受刑事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买儿童侵犯了基本人权。人不是商品,也不应被视为商品,买卖人口,不管是买卖男人、女人、老人抑或儿童,从根本上都是对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侵犯,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容。

二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刺激、助长拐卖犯罪发生。没有对非法收养儿童的**需求,就不会有源源不断的婴幼儿被贩卖犯罪发生,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自无需赘言。儿童在被贩卖过程中极易遭受意外伤害。从近几年**机关侦破并新闻报道的贩婴案件来看,人贩子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不择手段,为**贩运过程中被发现和查处,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的手段**婴儿啼哭,有的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婴幼儿,进行长途运输、中转,容易导致婴儿大脑缺氧受损或窒息死亡。而贩运过程中婴儿患病得不到及时救治,或者是发现婴儿患有先天性**后予以抛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还有多少婴儿在长途贩运过程中因照料不周而生病、死亡或被遗弃,[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可能成为外人永远无法得知的罪恶而被隐藏。

三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还会对儿童的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由于巨额利润的刺激,人贩子只要有利可图即大肆收买和贩卖婴幼儿.根本不会考虑、区分婴儿来源,这对盗抢婴幼儿及亲生父母遗弃、出卖婴儿等违法犯罪均存在着刺激、诱发作用。当买主仅需支付数万元钱就可轻松获得一名活泼可爱的儿童,尽享天伦之乐时,从来不会去考虑,自己的幸福很可能就建立在儿童被拐家庭骨肉分离、血泪交织的痛苦之上。这种伤害,会一直影响到**机关解救儿童后对儿童的安置:如果允许买主继续抚养,意味着法律对买卖人口的默认和纵容;如果送交福利院或其他家庭寄养,意味着对儿童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在儿童被出卖、贩运、非法收买、收养直*解救安置的所有环节,儿童的利益都可能受到忽视和伤害。那种认为买主大多家境并不富裕,求子心切,支付巨款收买儿童,生活中对儿童尽了较多抚养照顾义务,对儿童也无虐待、伤害之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认识**是错误的,必须扭转盲目、片面同情买主的错误观念。

其二,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公民法制与权利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扭转重打击人贩子、轻处罚买主的刑事政策导向,具备了相当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条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立场和态度一直是明确的,刑法之所以在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即构成犯罪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另外又规定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书条款,主要是考虑当时社会的状况。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买主及周围群众暴力抗法阻碍解救的事件,为减少解救阻力,保护被拐妇女、儿童免遭更严重侵害,因此,规定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1991年“但书”条款制定之初即具有限制处罚范围的政策导向功能,体现了**刑罚权向社会现实、民众传统观念的让步与妥协。从当时的社会状况来看,这种选择是必要的、合理的。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高速发展带来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和集中,现代传媒和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公民法制意识、权利保障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为满足一己之私而不惜牺牲他人及其家庭的幸福收买妇女、儿童,作为落后、丑恶的现象,越来越难以为文明社会所容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不能说与针对买主的刑事政策导向滞后于社会现实没有关系。为扭转这种局面,收紧免责的口子,**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要达到这一目标,修改立法是**选择。另外,我国基层**执法能力已有较大**,类似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员为解救被拐妇女、儿童而频频遭到暴力阻碍的事件,当前已很少发生。笔者认为,只要工作方式、方法得当,逮捕强制措施适用合理、慎重选择,修改“但书”条款,扩大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范围,不*于影响社会的稳定。

其三,“但书”条款与刑法其他条款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不利于树立刑法的权威和正确的社会导向。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解[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或者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分别以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买主,不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是其本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实施上述阻碍解救行为或严重虐待行为的,不仅要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还要同时追究其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但书”条款的规定,仅因买主未虐待、未阻碍解救,就连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可以不追究责任,无论如何都是对刑法规范确定性和权威的破坏,在社会上也容易造成“拐卖有罪,收买无辜”的错误导向,不利于减少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 修改关于收买犯罪的“但书”免责条款,是解决打击买方市场不力问题的合理路径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修改前,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可以”而非“不应”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仍然存在可以进行司法解释的空间。如果认为现阶段对买主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那么,*少应该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法表述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此扩大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范围。鉴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上都应该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一些情节较轻的例外情形,才可以适用“但书”条款,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但这只能作为例外,占很小一部分。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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