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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阅读: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相关知识: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各**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分为:(1)正犯 (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