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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累犯;从重处罚;人身危险性;单位累犯 内容提要: 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目前,我国累犯概念的通说难以揭示累犯制度的本质,应该重构一个新的累犯概念,累犯的成立条件因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有差异因而不一致,但普通累犯一般包括主体条件、
关键词: 累犯;从重处罚;人身危险性;单位累犯
内容提要: 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目前,我国累犯概念的通说难以揭示累犯制度的本质,应该重构一个新的累犯概念,累犯的成立条件因刑法对[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累犯的规定有差异因而不一致,但普通累犯一般包括主体条件、人格因素、客观条件、主体条件等方面。现在,我国刑法应扩大对累犯的处罚范围,完善累犯处罚原则。
一、累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可有多种意义上的理解。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重新犯罪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累犯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施以和初犯同样的刑罚,就很难收到对其教育改造的**,因此,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累犯的特别处遇,从古罗马法时代就被承认,特别是因为19世纪欧洲累犯激增,将累犯作为一般的刑法加重事由的立法例**增加,以*于**多数**现行刑法将累犯制度法定为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我国的累犯制度,规定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之中。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时候再犯危害****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中,前者称为一般累犯,后者称为特殊累犯。据此,通说认为,累犯是指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应该说,对累犯作这样的表述,有助于把累犯概念形式化、格式化,但如此定义仍然只停留在注释法学的范围内,难以揭示出累犯制度的本质。刑法学的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基于实然性而对其应然性的一种描述。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重构一个新的累犯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那么,累犯制度的概念应该是什么呢?考察一下古今中外的立法例,不难发现,尽管各国乃*同一**的不同时期对累犯的成立条件的规定千态万状,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或者说是相通的,即都规定对累犯从严处罚,只是处罚的严厉程度有轻重之别而已。作为刑法理论,就要研究各国所规定的情形是否正当、是否科学。质言之,“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否符合从严处罚的标准,如果符合,累犯制度是科学的、理性的;反之则是主观的、非科学的,对累犯概念的科学揭示绝[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不能回避这一点。对累犯之所以从严处罚,其实质是因为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对其判处较初犯更重的刑罚,这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理论及实践依据。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定累犯的每个构成要件,都应当是行为人具有建立在社会危害性之上的人身危险性的有力佐证,**这样,对累犯的从严处罚才能罚之有据,这样的累犯概念之建构才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累犯概念应明确以下几个原则:(1)构成累犯,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两次以上犯罪行为。(2)构成累犯应要求行为人先后实施两次故意犯罪,并且执行刑是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3)构成累犯应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第二次犯罪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4)行为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前科刑对之未收警戒之效而具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结合现代累犯制度已由行为**论和行为人**论两种模式的分裂格局,向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包含方向的发展的立法趋势,符合社会现实及发展方向的累犯概念的建构应该考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两维模式。据此,我们认为,累犯概念应表述为:因实施故意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处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由于不同刑法规定的累犯制度的内容存在差异,因而累犯的成立条件也极不一致。累犯制度的类型有普通累犯制、特别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之分:1、普通累犯制。即指法律不区别犯罪的种类,凡是曾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又再次犯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的,均构成累犯,应加重其刑罚;2、特别累犯制。它是指刑法总则中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特定不同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3、混合累犯制。兼采前两者的规定,凡再犯一般不同性质之罪的为普通累犯,再犯同一性质之罪或某种特定之罪为特别累犯。由于混合累犯制克服了前两者的弊端,更加便于统治**运用刑罚手段有效同累犯作斗争,因而为当今**许多**刑法,尤其是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所采纳。从我国的刑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累犯制度采用了混合累犯制,与现代西方**累犯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异曲同工之妙,既注意到打击普通累犯,同时又有选择有**的打击那些危害性更大的特别累犯,使两方面相得益彰,较为科学可取。本文主要探讨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我们认为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条件即罪过形式、人格因素、客观条件和主体条件。
1.普通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即罪过形式是故意。罪过形式一方面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各国刑法规定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原因就在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超过通常的犯罪,而累犯的这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又基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深。故意犯罪的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罪者中有些曾经受过刑罚处罚,但仍不思悔改,听任主观犯罪意念恶性膨胀,一犯再犯,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犯人,刑法将这类人定为累犯,并从重或加重处罚,是有道理的。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远大于过失犯罪,故各国鲜见有规定过失犯罪累犯的立法例。
2.普通累犯成立的人格因素。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除了要求具有一定的罪过形式(主观恶性的表现)外,还要求罪犯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不同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反映的是行为人一贯的性格,而主观恶性反映的则不是行为人一贯的品格,仅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性格。这种性格可能与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时的性格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有学者认为,以罪犯的人身危险状况作为累犯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很值得今后修改刑法时参考、借鉴。 因为只存在符合条件的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过形式,尚不足以证明累犯应予加重处罚。尽管主观恶性程度也间接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但反映不出行为人科刑后不知悔改的特征。累犯立法的初衷和从重处罚的理论根据是犯罪人所实施之后罪足以反映出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的紧密结合,因而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