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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原创案例之——因仇杀人


案情概要。

这个案件是我代理的众多杀人案件当中的情节,*跌宕起伏的案件。案件故事情节堪比大片,为了代理这个案件,我去车里程长达两万公里。厚厚的三大摞案卷,我全部的整理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先后整理了四套辩护方案,此案也取得了**理想的结果。为后期代理杀人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我代理的被告人,那是**赌场捧局的。所谓的赌场捧局呢,就是专门拉有钱的人来赌博,然后设套让他输,陪着他一起输,**呢再和老板抽成。他也是在帮别人捧局的过程当中呢,又被别人骗了输了钱。骗他钱的这个人呢,又一个劲儿的追着朝他要钱。他没有办法,就得陪着他,还是通过捧局来挣钱再给。结果在捧局的过程当中呢,被另外的一个老板发现,没有在我的局上帮我干活。将两个人抓起来殴打。打了整整一下午,换了两个地方。导致有人的肋骨和手指多处骨折。

这两个人被打完,放走之后。怀恨在心,决定呢,找人报复。于是就雇用了另外一名社会闲散人员,然后有这个人又顾雇佣其他三个人,并且购买了刀具,车辆还有统一的服装。这四个人呢,其实也是骗吃骗喝,不想真正的动手。他们往返多次,借口找不到这个被害人。后期呢,买个二手车坏了,又让这两个人呢,重新买了一个二手车。这几个人长达一个多月的跟踪,就是说找不到人。这两个挨揍的人,**正打算放弃的时候,突然有**,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撞上了,四个人尾随进屋之后,用枪逼住屋里的众人。用刀具将被害人杀死。

律师在代理这个案件过程当中,法律意见如下,

一、首先,关于被害人A被害的犯罪事实存在,辩护人**没有疑义。

整个案件,被告人乙与被告人甲被殴打,之后被告人乙勾结被告人丙等人对被害人A实施报复导致被害人A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有被告人乙及被告人丙等人的供述,有勘验笔录和司法鉴定,这一点辩护人没有疑义。

二、我的**观点是指控被告人甲参与买凶伤人而参与此案证据不足。

但是,关于被告人甲是否参与买凶,经与被告人本人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多次沟通,以及详细阅读案卷,及开庭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指控被告人甲参与犯罪证据不足。

三、本案案发前被告人乙挨打的大致经过的客观事实。

被告人甲拖欠被告人乙2万元,事发之时被告人乙正在想被告人甲要钱。证人三可以证实被告人甲欠被告人乙钱,被告人乙要账要的很紧。10月1日当天被告人乙挨打也是因为被告人乙拉架挨的打。这样被告人乙自然记恨被告人甲,其投案时便称是被告人甲出资符合其挨打之后的心理特征。

四、关于证据,指控被告人甲参与犯罪的有罪证据中的关键证据存在不真实、不客观,而且有些主要证据都是互相矛盾的。

本案指控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一类,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人数是3人。分别是被告人乙和被告人丁在后期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证人四的两次证言。还有被告人乙的通话记录。我认为能够指控被告人甲有罪的证据里面存在伪证,且互相矛盾,不能够合理排除被告人甲无罪的可能性。即,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里面的骨干证据不真实、不客观、不一致。

1、被告人乙**个伪证,关于证据里面2011年11月11日某某节节被告人乙的通话记录,被告人乙的供述为伪证,其供述与证据不符。

被告人乙供述称是11与人11日某某节下午请证人四洗澡,之后将证人四送回某小镇。之后和被告人丁联系完了之后打电话给被告人甲说雇的人到了。被告人甲说我马上就到。被告人甲来了之后在某洗浴呆了有半个小时。之后出去踩点,10多分钟后给被告人甲打电话说被害人在某会馆唱歌,之后被告人乙主叫打给被告人丁说被害人在某会馆歌厅,被告人丁说人多干不了了。之后被告人乙主叫给被告人甲打电话,说今天喝酒了人多不干了,被告人甲就再也没回来。

按照被告人乙供述的通话顺序是:

(1)、被告人乙打给被告人甲;(2)、40分钟之后被告人甲打给被告人乙说被害人A在某会馆;(3)、被告人乙主叫打给被告人丁说被害人人在某会馆,被告人丁说已回某市。(4)、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说干不了了。

可是证据显示的是(1)、21:48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2)、22:05被告人乙有一次和他人的通话。(3)、与21:48**次通话之后一个半小时之久23:22被告人甲主叫被告人乙。(4)、23:27被告人甲第二次主叫被告人乙。这证据里面21:48确实有一次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可是根本就没有40分钟之后被告人甲主叫被告人乙说被害人A在某会馆的通话记录,23:22有一次被告人甲主叫被告人乙,可是在23:22之后根本就没有被告人乙与被告人丁的通话记录,更没有没有被告人乙与被告人丁通话之后的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的通话记录。

而事实上是21:48是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约被告人甲过来某洗浴,被告人甲来某洗浴坐了近一个半小时。23时许被告人甲离开时被告人乙想找女的。这样,被告人甲出来接证人一和证人二。接到京缘宾馆之后,23:22被告人甲主叫被告人乙,打给被告人乙**个电话说女人我已经找好了,出来吃饭吧。被告人乙说等一下看有没有事。第二个电话是23:27被告人甲第二次主叫被告人乙,被告人乙说晚上有事不出来了。这一点有证人一的笔录可以证实这一点。

看被告人丁的笔录供述,也可以印证着一点。2011年11月11日当晚10点多钟我们从某县往回走,快到某市了,被告人乙来电话说任的车在一个歌厅门口呢?我问歌厅在哪?我之后说我们快到某市了,唱歌人得挺多,今天不干了。这一点在证据上看,22:05被告人乙有一个和139*****的通话记录,这个告诉被告人丁说被害人A在某会馆的电话,实际上根本就不是被告人甲踩的点,而是被告人乙自己。

为什么说出去踩点的不是被告人甲,而是被告人乙自己呢。证据里面被告人乙通话记录的cid代码,也就是移动公司的基站代码。18:35*21:32期间被告人乙有4次通话的基站代码是59221,这是人民医院基站代码。人民医院距离某洗浴不到1000米。在侦查期间补充的案卷里面能够看出来59221是人民医院的代码(详见卷五)。人民医院距离某洗浴**近,这个时间被告人乙是在某洗浴的。但是21:48被告人乙主叫被告人甲时候的通话被告人乙的基站代码是41011,这个基站不是某洗浴附近的基站。这个能证明被告人乙他当时不在某洗浴的。他喊被告人甲来洗浴之后,和被告人丁联系的,就是22:05的这个电话。所以说踩点的根本就不是被告人甲,而是被告人乙自己。

以上这是被告人乙的**个有证据可以核实的伪证。

2、被告人乙的第二处伪证。

关于被告人乙的第二次有证据可以核实的伪证,2012年5月4日补偿侦查被告人乙的二次笔录里供述:“2011年11月11日我俩规划都是关于我俩雇人打被害人的事”。“没有谈被告人甲给我找女人的事情”。而证人一的证言是说“被告人甲把我接到宾馆,让我我把我的女朋友证人二介绍给被告人乙处朋友”。这个也与证人一的证言互相矛盾。这两个证言必有一个是真,一个是假。

在证据这一点上看,在被告人甲参与犯罪这一点上,被告人乙的证据是伪证。

3、被告人乙的第三、四处伪证是关于被告人甲出资买凶,被告人乙、被告人丁、证人四对出资的供述的矛盾。

(1)、一个是被告人乙的笔录和证人四证言的矛盾。

出资的数额上二人笔录有**的不一致。

被告人乙*始*终都说是被告人甲出全资,而证人四**次侦查笔录说:“他没说被告人甲为找人打被害人出多少钱,就说被告人甲为打被害人出一部分钱”。第二次补充侦查笔录说:“他俩想报复被害人,找人打被害人,被告人甲出一部分钱,具体出多少钱没说”。

辩护人认为关于出资,证人四与被告人乙陈述有**的矛盾,该证据虚假性不能排除。

这是被告人乙的第三处伪证。

(2)、一个是被告人乙对出资人的供述与被告人丁的供述互相矛盾。

被告人乙2011年11月15日16:25分第二次笔录第5页。问:“你和苗研究干被害人A这件事你都跟谁说过” ?被告人乙答:“因为我们惹不起被害人,所以想报复他都是秘密进行的,没敢跟别人说怕给漏出去,但是11月9日我请证人四洗澡跟他说过”。

被告人乙在2012年5月3日9:25分补偿侦查笔录中供述:“有**在某市,和被告人丁在车辆里说挨打的不是我一个人……我对被告人丁说,钱的事你不用多想,再没说别的话”。

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乙的补偿侦查笔录里面供述关于问,“是否向被告人丁说过钱不是你一个人出的,是和我一起挨打的朋友出钱找人的”?被告人乙仍然供述:“我记不清是否和被告人丁说过这句话了”。

而2012年5月3日16:14当天下午,被告人丁在分补充侦查笔录对“被告人乙是否对你讲过出钱不是一个人的事”?的提问,回答说:“他说过,但是是在他挨打之后,有**在车上,就我俩,他说他和一个朋友挨揍了,他俩一起出钱找你(变成了第三人称),把那人两腿打折,他是否说与他一起的人交啥名我既不清了”。这里是被告人丁的笔录,使用的却是第三人称,也就是记录人的口吻,并非是被告人丁自己陈述的口吻。并且这里与被告人乙的笔录不一致,被告人乙自己都没说的,被告人丁却说了。

这个法律点一个很重要的点,因为被告人乙一直在说被告人甲出全资,他说自己没有出资。在这一点上他和谁说过他不可能记不清楚。他自己之前的笔录说的很清楚,这是个秘密的事情,他只和证人四说过,没有和别人说过。

关于出资,证人五证实被告人乙的车卖了***万***元,证人六和证人七证实偿还的债务有**万加**万合计**万。还有剩余**万余元。定金是他自己出的是**有可能的。

这是被告人乙的第四处伪证,是一个互相矛盾之处。

4、被告人乙请证人四洗澡的日期。

被告人乙被告人乙2011年11月15日16:25分第二次笔录说请证人四洗澡时11月9日,而在2011年11月17日改称时11月11日。2011年11月11日是某某节节,是他约被告人甲找女人的日子,也是案发的前**。这个是不会记错的。

5、其他证人证言。

证人三(**三)我和他见过面,他说被告人甲欠被告人乙钱,被告人乙逼钱逼的很紧,他说只要**找他,他就一定会说这些事实,但是他的笔录里面却没有出现这些。

证人一的证言能证明被告人乙做伪证。

且有少管所的抢劫犯证人九可以证实这一点,即被告人乙准备找人做伪证。

6、关于证人四的证言

证人四2011年11月11日不一定在某县,我们了解的情况是11日左右他人在某大市,通过他的通话记录的漫游记录应该能够核实这一点。

被告人乙找人传信要做伪证,和他住同一个监舍的人可以证实这一点。

以上便是证据中的不真实、不客观、不一致之处。

五、被告人甲没有犯罪动机。

被告人甲在住院当天也和被害人A已经和解,并撤回报案。这一点在证据里面有体现。

六、**,综上,辩护人认为关于被告人甲参与犯罪的证据互相矛盾,且证据效力较低,被告人甲是否参与犯罪事实不清。

1、证据种类全部是证言类。

本案的被告人甲的*关键证据就是当事人的供述和证言。全部都是证言类的证据。有罪证据指控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被告人甲直接参与犯罪;是否出资;和出资数额有多少。综上这些有罪证据在证实被告人甲直接参与犯罪,和是否出自和出资数额的三个方面均上存在着互相矛盾。

2、证据多为传来证据,且来源都是被告人乙一个人的。

被告人乙的供述是被告人的口供,证人四的证据也是一种证人证言,也是听被告人乙所说,为传来证据。被告人丁的笔录也是一种传来证据,且是在后期补偿侦查阶段才出现的。据其交代也是来源于被告人乙,被告人乙的供述若为假,另外两个证据变为假。因为来源假,根据虚假来源所形成的证据便为假。

根据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排他性。本案证据体系无法合理的排除被告人甲没有参与犯罪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的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我**的满意,当事人获得了比预料中还要轻很多的刑罚。并且由于代理律师的努力,这个案件的没有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起诉,这个案件起诉的时候,案由就是故意伤害罪,为他们后一步的从轻判决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代理这个案件,往返驱车两万多公里。多次的会见被告人。花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总共梳理了四套方案。在临终**上庭的时候才决定用**一套方案。由于对这个案件的恐惧,身边的助理呢,总共换了四五个,没有一个人敢把这个案件从头跟到尾。其实根据经验来讲,被害人在当地是**有社会地位的家庭。这种家庭,在参与案件的时候,他很有可能直接咨询是法院的办案人。对案件的熟悉和了解,不可能少于被告人的这一方。所以代理这个案件呢,对方是不可能对对方的代理人采取**行为。

所以呢,作为一个律师,只要你敢接这个案件,就要敢于为当事人维权,而不是遇见困难就往后退。遇见强龙也退,遇见地头蛇也退,遇见恶狗你也退,其实真的不适合做律师这一行。但是,敢于大胆的追求真相,敢于大胆的追求真理,敢于追求案件的结果,才是一个刑辩律师的作为。

另外,虽然是每一次都是当事人出了费用,但是律师敢于开着自己的车,数十次,两三万公里付出这种劳动。就在很多人的眼里,真的不是一种聪明的行为。这就是一个付出的行业。精于算计,偷懒磨滑,斤斤计较,也未必能干得出来。

开庭的时候,被告人的两任妻子,还有被告人的姐姐,开到一半,不敢继续听下去了。开完庭之后请我吃饭的时候,我看见他们的脸白得像纸一样,因为被告人坚持要做无罪辩护,我经过慎重的考虑,也答应了为其做无罪辩护。当事人的亲属害怕这种无罪的辩护呢,会为他们带来报复。所以吃饭的时候面色如纸。

律师工作的每**都是一种经历,每一份经历*终都是阅历,每一次的阅历都是一次成长,不断的成长,带来的是成熟,我热爱律师这个行业,尽管他没有给我带来更多的财富。

原创案例的代理人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本案例属于**律师原创文章,未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转载和复制。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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