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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认定


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据此,共犯的自首与立功一般不难区分,但是由于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问题没有作出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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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据此,共犯的自首与立功一般不难区分,但是由于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问题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区分共犯交待同案犯的自首与共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共犯交待同案犯情况与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同案犯的立功,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


一、共犯交待同案犯与揭发他人犯罪问题

共犯交待同案犯与立功中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何区别?或者说揭发同案犯,仅是共犯人自首的成立条件,还是在成立自首的同时还

构成立功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曾有不同认识:**种观点认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交待出其他共犯人单独实施的

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则必须如实交待,才能按自首论处。当然,如果犯罪分子不仅

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检举出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单独实施的罪行并经查证属实的,[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则可以按立功对待。第二种观点

认为,不论是否同案共犯,**应视其揭发的犯罪是否属实,如果揭发属实,即使是同案犯,也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如实供述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如实供述参与其犯罪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受其组

织、指挥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不应认为是立功。因为这些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主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主犯如实供述这些他人的犯罪行为,

实质上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从犯、胁从犯只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们揭发同案中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的,应认为是立功表现。因此,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要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认为是立功。

针对这些不同认识,为了区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与立功,1998年4月6日**人民法院《自首和立功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其中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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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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