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网
案情摘要。
本案的被告是一个小女孩,也许所谓的女人不该这么说,但是这个小女孩长得确实是**的漂亮。本案又是一起因为不幸的家庭,有一定关联性的案件。该小女孩的父母早年离异,小女孩儿早早的就走向了社会。也许是因为教育缺失的原因,还是什么原因。孩子早早的自力更生,并且没有找到太好的职业。在谋生的过程当中呢,他认识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也就是她的男朋友。
如果找一个男朋友,好好的过日子也是不错的。但问题就在这儿,我代理这个被告交的男朋友是一个吸毒者。大家都知道,吸毒者因为经济的原因,往往是以贩养吸。本来那男方贩毒与女方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本案的问题就在这儿。男方贩卖毒品,他自己干就可以了。但是本案的男方呢,他偏偏要拽上这个自己的女朋友。比如说有一些个送货呀,有一些个传递物品呢。他就偏偏让自己的女朋友去参与。那么法律点就在这儿了,比如说你明知道一个人要实施盗窃,你还给他开车,给他望风,虽然**盗窃偷的钱你没有得到一分钱。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呢,这个盗窃是两个人实施的,判刑处罚,应该对两个人的共同实施处罚。作为帮助他人盗窃,帮助他人开车的这个人,帮助他人望风的这个人,这个在法律上叫做共犯,叫做帮助犯。帮助犯和被帮助的共犯,两个人在一起,构成了共同犯罪。就拿盗窃犯罪举例来讲,无论你**得没得到多少钱,或者是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对你的定罪量刑的事毫不含糊,你帮助的人盗窃了多少钱?给你量刑就是按照多少钱来定罪量刑,这就是共犯。
本案的这个小女孩儿呢,就是这样。满心欢喜的脱离家庭,找了个男朋友,想稳稳当当的过日子,但是呢,却交友不慎,交了这样一个毒贩。交了毒贩,如果你不参与犯罪,也没有什么。但问题是,这个男朋友实施贩卖毒品的时候,这个小女孩参与了其中的部分的环节。这个就是本案的法律点,交友不慎,共同犯罪。
下面是我开庭部分观点的摘要,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某丙与被告人某甲同居,二人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某丙将被告人某甲为其购买的保险柜由自己住处转移*被告人某甲住处,被告人某甲并不知晓。强明锐购买毒品分3次,**次自己吸食,第二次***克是被告人某丙连同保险柜一起转移藏在被告人某甲住处,被告人某甲对保险柜转移自己住处并不知情,更不知道里面的***克毒品。第三次其购买***克(包括更换之前质量不好的***克)刚到货即被抓住,被告人某甲在逛街还没有到家更不可能……………………
二、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某甲帮助被告人某丙向证人一贩卖0.3克不持有疑义。
三、关于检察院智指控的被告人某丙私藏的***克,被告人某甲根本就不知情。
对于指控的***克毒品,分成两部分。**部分是***克,就是案发当天刚到的货,被告人某甲在外边逛街,她都没有见到,也不可能知道。是被告人某丙被抓当天到的货,被告人某甲在逛街,根本就没有到现场,她是不可能知情的。
第二部分就是***克是藏在保险柜中,这保险柜被告人某丙只是用来存放吸毒工具,他不允许被告人某甲碰这个保险柜。被告人某甲都不知道这个保险柜被被告人某丙由其住处挪*自己的住处。更别提里面的毒品了。
四、关于被告人某甲对于这***克主观上根本不知情的证据。
1、被告人某丙的**次笔录关于私藏毒品,他供述没有同案的。
2、藏在小保险柜中的***多克。
对于这***多克,被告人某甲是否知情的证据**被告人某丙和被告人某甲两个人的供述。被告人某甲的供述一直是说不知道,被告人某丙的供述存在4次反复和矛盾。
**次反复,被告人某丙在第3-5次的笔录说被告人某甲知道***克毒品。此为被告人某甲的有罪证据。
第二次反复,被告人某丙后期补充侦查和检察院的2次笔录说的很清楚,被告人某甲不知道这里面有毒品,只知道小保险柜放吸毒工具。被告人某丙***年10月**日笔录供述的很清楚,保险柜他只告诉被告人某甲用来存放电子称和吸毒工具,没有对她说放冰毒。平时根本就不让被告人某甲碰的。被告人某丙***年7月17日的供述笔录说的很清楚,案发当天的***克被告人某甲根本就不知道,之前的被告人某甲也根本就不知道具体数量。此为被告人某甲的无罪证据…………
第三次反复,被告人某丙在法庭调查**次开始的时候说被告人某甲知道藏毒,但是不知道数额,连我都不知道毒品数额。此为被告人某甲的有罪证据。
第四次反复,在法庭调查的**阶段,三被告共同上法庭的时候,法官问,你藏着***克毒品,被告人某甲是否知道?被告人某丙说我没说她知道,我说他可能知道。法官问,那你的笔录为什么说她知道,被告人某丙回答,我在**局讯问的时候说的也是他可能知道,**局非得记成她知道这是被告人某甲的无罪证据。
也就是说关于这***克被告人某甲是否知情,被告人某丙4次反复,2次说被告人某甲知道,2次说被告人某甲不知道。而被告人某甲自己的笔录也一直是不知道被告人某丙是否藏毒以及藏毒的数量。
五、藏毒***克对于被告人某甲不能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1、被告人某甲有罪口供和无罪口供同时出现,《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某甲对于藏毒的证据仅有被告人某丙的口供,仅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另外被告人某丙的身份也是被告人,他的口供在性质上也是被告人的供述,仅有被告人某丙的供述不能给被告人某甲定罪。
2、关于同案口供变化的问题。
被告人某丙的关于被告人某甲对于藏毒***克不知情一直没有变化,但是对于***余克被告人某甲是否知情的供述有四次变化。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83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那么根据新的《刑诉法》被告人某丙的供述与本案其他人供述矛盾,其虽有反复,但是反复后的内容与被告人某甲供述一直,根据新的《刑诉法》应采信与被告人某甲一致的部分。
3、关于主观明知,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关于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除了前7项要件之外,第8项规定必须是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4、关于从犯认定犯罪数额。
《**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第二款,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量刑应当**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
五、关于被告人某甲其他的从轻的几点意见。
1、被告人某甲为从犯,这一点同意公司机关的意见。
2、被告人某甲归案后能够基本坦白交代某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配合**机关查清事实,开庭后认罪态度比较好,虽有**包庇行为,但也不影响其认罪态度。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案属于初犯。
4、无被告人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本事就是一个吸毒者,他不是一个以贩毒为业牟利,而是帮助他人贩卖,毒资没有自己留下有其自己的证据加以证…………。
六、本案情节,被告人某甲本身也是一个吸毒者。
从被告人某甲自己是一个吸毒者。***00年4月份**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
六、关于量刑部分。
建议量刑是以从犯按照***克的犯罪数额处………………
案件结果,
本案的辩护结果**的理想,小女孩的量刑,照她的男朋友轻很多,一个是十年以上,一个是三年以下。在法律上,这是**成功的一个案例,这个是我每年都代理大量的毒品犯罪当中**典型的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案件结束之后,我并没有感到更加的轻松,我感到的是深深的遗憾,这么年轻的一个小女孩,这么漂亮的一个小女孩。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了犯罪,在他人犯罪的行为当中,自己成了一个牺牲品。所以真的想警示世人,交友不慎,真的会害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