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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依法将起诉书和案件材料已送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其弊端,就是法官经常是先入为主,往往看到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在开庭之前已经针对案件有了内心确信,虽然在开庭时被告人一直辩解,但是丝毫不能左右法官对[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案件的看法。所以,很多学者就提出来,为了**地突出控辩审的诉讼模式,法官应该处于中立,在案件开庭之前不能见到全部的案件材料,应该和英美法官一样在法庭上听控辩双方的理由,**得出结论。也就是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的理念的支配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候,针对提起公诉时移送的案件材料有了改变,即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
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可。因为这些材料移动到法院之后,法院在庭前的审查已经成为了程序审,不再审查实体上的证据问题,只要是具备上述的条件的,均可以开庭审理。具体是不是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则需要等着开庭审理之后再定,庭前法官也就没有办法接触到具体的案情。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很多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仍旧是全案的移送,不是单独将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已送到法院。具体的解释理由是:很多检察院经费不足,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起诉,复印费用就是一批很大的负担。有的检察院为了省事,干脆还是直接以送过去,等着开庭的时候当庭从法院将卷借回来支持公诉。有的检察院执行了法律规定,在向法院移送的时候,只是将一些控诉证据的复印件向法院提交了,对于一些辩护证据却没有复印提交,因为“什么是主要证据”[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就按照自己的理解移送案件材料,这样的结果比全案移送的**更差,因为全案移送*少法官还可以见到控诉证据。所以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之后,大家认为想通过移送材料来变实体审查为程序审查的的**是无法达到的,干脆不如再回复回到以前的老路上。
2013年1月份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好了,上面讲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移送案件材料的问题,接着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中的权利。辩护律师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之后,首先要给主审法院取得联系,之后去提交辩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手续,同时向法院要一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如果没有复印案件材料的,将案卷材料全部复印一下。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辩护律师参加庭审。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请[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起诉书上记载的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人民法院将来庭审的内容。不管侦查机关在侦查时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何,**是以起诉书上记载的为准。在拿到起诉书之后,要将起诉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案卷材料进行比对,看案件材料与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否一致,同时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从起诉之后也就变成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