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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常见的问题
(一)不重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辩护形式化。
一些律师之所以不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将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缩减或刻意将辩护**放置在审判阶段,其根本原因在于害怕过早地暴露自己的辩护策略,提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夯实证据,造成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被动和不利。但是,这种到审判阶段再“临门一脚”、“搞突袭”的辩护策略是否可行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此可见,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是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因此,这种“临门一脚”的突袭式辩护策略是否可行,是值得大家考量的。
(二)辩护工作粗放,没有标准和规律可循。
一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对辩护工作很重视,但却颇为粗糙,没有实现辩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比如会见工作,有一些律师在会见时只携带几张白纸,却未对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判例进行检索,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在会见过程中,问的都是一些没有营养的话,诸如“在里面还好么?生活上有什么需要么?衣服够穿么……”进行的是一种类似于唠家常式的会见,却未对案件涉及到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解与核实。
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目标
根据秦建军律师所传授的课程,其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实现的目标归纳总结为“三不一退”,即不羁(更变强制措施)、退补(退回补充侦查)、不重(少罪、轻刑)以及不诉(不提起公诉)。
作为**的刑辩律师,我们不应当、也没必要采取“临门一脚”的突袭式辩护策略,我们应当将辩护**前置,重视和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打好 “阻击战”。在侦查阶段,应当做好捕前、捕中和捕后的辩护工作。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是递交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实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不逞捕;在提请逮捕后*决定批准逮捕这7天的批捕期内,可以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不批捕;在批准逮捕后,可以递交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实现无羁押必要性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递交与无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量刑情节、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实现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