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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刑事是**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新的危害发生,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其中第七项将原来收容审查对象中“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纳入拘留,主要是考虑到收容审查取消后,**机关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根据本法规定,拘留由**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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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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