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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与律师


在**一步到位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从现实来看**困难,然而,鉴于律师在场权在侦查讯问时的积极作用和在整个诉讼中的功能,在现实中应分步建立这一制度。首先应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赋予律师以在场权,待到我国法律承认沉默权时,再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一制度。

(1)律师在场权案件运用范围的限制:现行犯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因为证据收集比较容易,不适用律师在场权。强奸、贿赂、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律师在场权。由于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更为重要,其他证据的收集可能困难,[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侦查人员追求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主观欲望强烈,*易导致侦查人员不择手段地获取口供的行为,实务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大都发生在这些案件上。

(2)律师在场权行使程序:在侦查人员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告知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凡属于律师在场权适用的案件,应告知其此项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此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其在3日内聘请律师,若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或者在告知此权利后3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未聘请律师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并记录在案。在讯问时,律师在场发现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或发现刑讯逼供行为,当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也有权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在讯问笔录上记载侦查人员有程序违法或者刑讯逼供情况后签字。如果侦查人员讯问过程合法,律师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无律师签字的笔录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效力。律师在场权的行使还应包括律师在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果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申诉。[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5.注重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权

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当然权利,改变审判前程序中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候审为例外的状况,以便使律师在帮助犯罪嫌疑人摆脱羁押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二)审判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完善

1.保障辩护律师广泛的阅卷权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证据展示制度。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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