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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4.辩护人参与庭审权、帮助决定上诉权被剥夺的现象亦有发生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庭审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未出现于法庭,法庭以为系辩护人的原因,为了快速结案,问了被告人后,被告人表示愿意自行辩护而不强求律师出庭辩护。庭后,始知书记员用平信方式将出庭通知书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信后已过了庭审日期。虽然该律师后来以书面辩护词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但被告人的辩护权客观上受到了影响,*少暴露出法院工作中的不严谨。出庭通知书应当用挂号信甚*是快递形式发出,同时辅以电话得到律师确认,以保证律师参与庭审[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权。还有的案件审结后,律师迟迟未收到法律文书,导致律师无法帮助被告人决定是否需要上诉或申诉。
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制度性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层面改革,主要包括审判前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审判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完善。
(一)审判前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完善
1.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
建议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将第33条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在被**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公开告知其被怀疑而可能涉嫌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法律评价。这些行为和法律评价的告知应记放笔录。如果被讯问人已经聘请律师,并且这名律师已经被合法通知,侦查人员即可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同时向其说明申请指定辩护的条件,询问其是否委托辩护律师或申请指定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律师在场时不得对他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放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即可进行。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或申请指定辩护人应记入笔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侦查人员应告知其有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2}
2.取消对律师会见权的某些限制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是犯罪嫌疑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代为申诉等。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其辩护职能的基础。为使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交流,有效行使辩护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所派人员应处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位置。执法人员在“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督,这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和发生其他事故。
(2)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会见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3)对于律师申请会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借故设置障碍拖延会见或不予安排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取消某些限制
我国学者称我国目前的控辩式诉讼结构是一种“控强辩弱的控辩式诉讼结构。”{3}
为了达到控辩平衡,必须赋予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及履行我国签署的**公约所确定义务的需要,笔者建议有必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如下修改:
(1)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则是实行辩护的基本条件。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凡是实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审判的**,几乎没有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取证权的。
(2)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取消“两个同意,一个许可”的规定,修改为:“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如果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证人可以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案件材料;涉及**秘密的,应当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取证申请,可成为辩方主张裁决无效的抗辩理由。”[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4.改革讯问制度,赋予律师在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