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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受贿?4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认定编辑

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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