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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界限编辑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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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八章共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其中贪污罪以“公共财物”、“礼物”为犯罪对象的,挪用公款罪以“公款”为犯罪对象,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位行贿罪以“他人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请托人财物”、“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财产或者支出”、“存款”为犯罪构成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国有资产”、“罚没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章所列十二个罪名中基本上都与“财”有关联,只是不同条文表述方式有所不同。关于“财”的内涵与外延,《刑法》91条、92条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从刑法规范的规定来看,该章各罪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财物”等要素在各自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意义也不相同,但是迥异的刑法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却未必会如此泾渭分明,有时候甚*让人难以拿捏,这个问题不但会涉及到轻罪与重罪、甚*还可能会影响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标准没有基本共识,对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之外是否还存在有其他性质的财产缺乏应有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涉[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及上述两种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关注、总结和分析。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贪污贿赂犯罪构成出发,对违规资金有关问题尤其是“小金库”资金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分析,同时从违规资金出发对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尽可能进行一些理论反思,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及违规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