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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陈山律师贩卖毒品经典案例之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


案情介绍。

本案的案情跟之前我介绍的案情一样,我代理的这个被告是一个女孩,不恰当的说,这个女孩**的年轻,长得也**的好看。这个女孩**二十一岁,这也是代理本案感觉比较遗憾的地方。

跟我之前介绍的案例一样,这个女孩呢,也是出在一个单亲的家庭,从小呢,一个是教育的缺失,另外一个呢,确实是感情方面,也是**的缺失。小女孩学习真的不怎么样,后来那出去找工作找的也不是什么太正当的工作,就是在歌厅里的那种服务员,。在工作的当中呢,就认识了这个男朋友。当然,他就是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人。之前我说过,有毒必有性,那么这个男朋友跟她刚开始接触的时候,也是通过毒品开始接触的。两个人发生关系之后,他就一步一步的,也是跟着这个男友往下走下去,来了也是进入了男方给他下的圈套里面一点一点的接触了贩卖毒品。这个案件上面的数额也比较大,按照正理呢,也是无期和死缓的刑期。

但是这个案件呢,在本律师代理的众多贩卖毒品的案件当中呢,也是**成功的一个,这个成功的切入的法律点呢,就是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如果这个小女孩同样按照这个主犯来进行判决的话,他应该是无期,或者是死缓的刑期,经过本律师的依法据理力争,这个女孩那罪被判了一个**轻的有期徒刑。这个是本律师代理的众多贩卖毒品案件当中**成功的一个。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概要:

一、关于被告人甲在犯罪中的作用。

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是同居关系,案卷里显示,她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是受被告人乙包养的,每天就是什么都不用做,生活费靠被告人乙提供的。她吸食毒品也是被告人乙在一起才学会的,给张某的两次毒品,也是受被告人乙指使的,她仅仅是下楼送货,别的什么都不知道。在这个行为中,其仅仅起到了从属和次要的作……

理由如下:

1、被告人甲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甲的主观目的还是帮助被告人乙往楼下送毒品,她不是为了帮助被告人乙推销毒品。她也没有经济利益上的分成,也没有参与整个过程的组织和联系。他起到了帮助和次要作……

2、证据上看。

被告人乙自己的笔录上看,他自己陈述是自己放在沙发下面的。而且不让马某看见。是被告人乙去海拉尔回来之后,被告人甲才看见的吗,称重之后,被告人乙就拿…………

二、被告人甲的犯罪数额。

辩护人认为2克冰毒是被告人甲参与被告人乙贩卖的帮助行为。

*于在公司搜出的毒品,经开庭审理查明,是马某取出后与被告人甲共同吸食,之后便是马某藏起来的,被告人甲对此毫不知情。

关于***克,它仅仅是帮助称重,之后就被取走了,被告人乙没有明确的提出让被告人甲来保管。就是说关于折550克,被告人甲没有代为保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保管的行为。二人也没有由被告人甲代为保管的意思…………

三、关于被告人甲其他的从轻的几点意见。

1、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某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配合**机关查清事实。开庭后认罪态度比较好。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案属于初犯。

3、被告人甲主观恶性较小,本事就是一个吸毒者,他不是一个以贩毒为业牟利,而是帮助他人…………

四、本案情节,被告人甲本身也是一个吸毒者。

从被告人甲自己的供述中看,自己是一个吸毒者。2000年4月份**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

五、关于量刑部分。

建议量刑是在无期基础上减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

案件的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我是**的满意,公诉机关起诉的时候是将两个人的作为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的主犯来进行起诉的。本律师那详细的查阅了案卷,并且呢分别在公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做了两轮儿精细的阅卷笔录,然后在众多的证据当中的,找出了主从关系的相关的证据。本律师采用了排比和列表的办法,对这些证据的进行梳理,然后呢,剔除没有用的证据,然后把**有用的证据呢,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对比和排列。我的这种工作方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确认了两个人之间的主从关系。在男方的被告被判决无期的情况下,我代理的这个被告只获得了短短的几年的刑期。

这个案件给我**的遗憾就是这个女孩儿的年轻与无知,21岁,**21岁,贪图享受和交友不慎,以及家庭的缺失,是这个女孩儿走向犯罪道路的多种因素。作为一个律师,不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应该勤跑,整理材料的工作当中呢,也应当细致入微,勤勉尽责。然后呢,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办案机关,办案单位能够进行良好的正确的沟通,有效的沟通,能够对当事人的案件从轻和减轻,起到相应的作用,你的观点应该容易被法官接受,这才能够,作为一种有效的辩护。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本文章为陈山律师的原创文章,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载使用。




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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