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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原创案例之——因情杀人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经过。

本案的大致案情是这样,被告人张某和他的妻子本身生活的**平静。但是被告人的张某,由于自己生活比较贫困,没有**富足的经济来源,他的妻子渐渐的对他产生了一定的不满。后期他的妻子到外面去打工,两个人呢,就这样也平平静静的度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呢,平时在外边这个卖菜,做点小生意什么的。每个月啊,虽然不多,到时也能挣个两三千,小日子平平静静的,倒也算和睦。有**,张某卖完了菜,早早的来到了妻子打工的单位。因为这么长时间没见面了,他想给妻子一个惊喜。他走到妻子在单位的住宿的宿舍门口,就开始给妻子打电话,他想玩一个浪漫。但是打完电话呀,发现妻子呢,从打工的单位的另外一个男子的宿舍,衣冠不整的出来。这样呢,张某就开始对妻子的行为有所警觉。后来呢,张某不打算让妻子在这个单位与工作下去,妻子接到了家中。可是那妻子后期呢,又坚持出去打工,又回到了这个单位。二人的感情呢,就开始破裂,发展到离婚的地步。有**,张某又来妻子的单位,找他的妻子办理离婚的事宜,正好呢,又撞上了有外遇的这个男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这个被害人呢,也**的不凑巧,正好今天他打算领着这个张某的妻子,私奔外地,打算外出打工。他与张某的妻子电话打不通,所以就**的着急。张某呢,看着妻子的电话一个劲的响,响了有几十次。一点一点的怒火中烧,这个被害人呢,智商也是有问题,这么多次电话不接,那就证明那边是有事情,但是这个人呢?他直接上门就来了。于是乎就发生了本案的起*案。

律师的法律观点,

一、关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被告人张某事先没有杀人的动机,属于临时性起意一时义愤的杀人。

关于过错有五个方面,一个是本案的被害人李某破坏被告人的家庭与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某妻王氏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第二是某妻王氏的离婚协议有欺诈的内容,**份离婚协议把房屋写给了自己。第三是被告被告人张某修改协议的时候正好撞上二人私奔。第四就是某妻王氏在争执过程中说出要带走自己的儿子,这是被告人**的底线。第五**就是被害人和某妻王氏的言语的刺激。

被告人张某在9月份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之后曾做过努力,他将妻子劝回到家中离开工地。但是没过多久其妻子又返回到工地,继续与被害人李某待在一起。被告人张某虽然不希望失去家庭,但是挽留家庭无望之后,也同意了离婚。这里面有两个离婚协议,**次协议原本商量是将房屋留给孩子,但是被告人张某不识字,写完了离婚协议之后发现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将房子给了女方。被告人张某感到两次受骗,所以才去的工地。那么来到了工地,正好撞上了二人约定私奔,在商量签署修改离婚协议的时候。二人私奔约定的火车的时间到了,被害人李某的电话响个不停。再加上某妻王氏的言语刺激,所以引发了本案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张某事先根本就没有杀人的动机,在多重因素巧合和刺激下引发了本案。所以被告人张某根本没有杀人动机。

关于一时义愤。被害人李某勾引他人的妻子并约定私奔,本身行为不具有道义性。争执中得知,某妻王氏还要把自己的儿子还要带走,这个是被告人张某的底线。但这不是*致*的,在案发时,某妻王氏的言语刺激和被害人李某的言语刺激也是一个过错,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本身一个非正常的男女关系,被告人张某为了挽回家庭已经进了自己**的努力,失败之后也放弃了家庭。但是孩子是**的底线,你必须把房产留给孩子,某妻王氏已经答应的事情有在协议上写了不真实的内容,把房子约定给了自己,诈骗不识字的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发现后再来更改《离婚协议》时候又撞见了私奔,**二人的冷漠和言语刺激,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失去了理智,所以,本案是一时义愤的杀人,根本不是实现由预谋的杀人。

二、被告人张某案发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要求主动报警,并配合**机关调查,为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之后,没有逃离现场,也没有对周围的的人造成**损害,更没有威胁周围的他人,而是要求周围的人报警。在**机关到达现场之后,主动配合了**机关,到案之后也配合**机关做笔录如实的陈述案情。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委托周围的人先了报警,笔录中有记载。**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2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是自动投案。

综上被告具有投案情节,投案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本案案发为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也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1999年9月,**人民法院《**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济南会议纪要 )的第(一)条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当宽则宽,**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二)项的4之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基准刑。

四、其他从轻的理由。

1、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罪。并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望法庭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没有前科。其老家的邻居也都出具了请愿书,证明其平时的为人。

**,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还是比较理解理想,被告人获得了无期徒刑,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个是本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案件当中,多起成功案件当中的一起。这个案件的律师,从头到尾,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驱车行程高达8000多公里,发动两拨请愿,*终的结果与律师的汗水还是成正比的。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性在于老百姓嘴里所说的义愤杀人,到底有没有法律规定,什么是激情杀人,什么是一时义愤的杀人?因义愤杀人是不是可以保住性*?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然后被害人是不是有过错?那么被害人的过错对案件量刑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些都是本律师在办理的十数起故意杀人的案件当中出现的新问题。我认为作为一个**的刑事律师来讲,敢于辩护,**还要过得硬,而且在代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呢,要敢于付出,大胆的付出,除了**素质之外,还要有为当事人付出的那种意志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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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陈山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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