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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编辑
2007年修改,并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在刑事辩护制度上有所突破。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是舶来品,时*今日,它与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的**社会并没有达到和谐的程度,尽管我们现在喊嚷着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然而“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上*当权下*普通百姓无不对律师存在偏见和误解,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更是极端的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帮恶人开脱罪责”,公检法是正义的化身,而律师[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却是邪恶的代言人。这其实是对刑事辩护存在的正当性的无知、误解或有意歪曲。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辩护存在的正当性,*重要的根据是其价值论上的根据。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辩护权就是保障人权,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和****刑罚权的滥用,这就是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价值论基础。
西方学者认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被追诉人,而是**。因为,在一个和平的社会中,**权力的暴力性*经常和*容易发作的地方就是刑事诉讼,它可以合法地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乃*生*,在强大的**机器面前,**个人都是弱者,一旦弱者的正当权利不到保障,不但是对弱者造成的伤害不可逆转,而且更重要的是将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压制公民的合法手段,那么民主与法治的大堤将由此崩塌。因此,刑事法律首先要遏制的是**,主要方法有二:一是通过罪刑法定来****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二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赋予个人对抗**权力的法律手段,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免受**刑罚权的恣意侵害,促使**刑罚权的正确[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行使。刑事辩护的正当性就在于:限制权力不等抵制权力,保障人权不等于放纵犯罪。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
因此,律师的辩护行为虽然表面上是直接上体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其结果却维护的是整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相对公民的犯罪行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的危害更大。刑事辩护无疑是**水源污染的制度之一。在**,辩护权是一项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这无疑也是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一个注脚。
制定与修订刑事诉讼法编辑
**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提出意见,对涉及这部法律中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
**律协是以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的方式提出上述意见的。
**律协会长于宁说,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这20多年的历程,**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中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广泛地参与了刑事诉讼活动。
但是他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等一系列问题,[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出现了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等问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
因此,这本书的主编田文昌说,中华**律师协会作为**律师业自律性组织,把这次修法看作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及其他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缺少**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他说。
这次建议稿起草的拟制法律条文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只是局限在与律师辩护权和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制度涉及的范围之内。涉及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阅卷、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辩护、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16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作为**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内容与**的司法制度、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关系密切,直接体现并影响着**法治现状和发展进程,因此,其修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法律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2007年10月、2012年3月12日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再修改。
“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编辑
2013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只承认律师从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査起诉之日起开始作为辩护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为适应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普遍性的**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审前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往前延伸*侦査阶段。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法》之后对“审前辩护”的明确规定。原来以审判为**的辩护,导致律师开展工作的空间太小;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律师的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审前辩护”制度确立,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 [2]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刑诉法修改之后推出的一系列规定,为律师在法庭之外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例如庭前会议制度、公诉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刑事辩护事务所网:www.dqxingshi.com及www.13904596183.com或www.陈山刑事.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度、刑事和解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等。
其中关于向检察院侦监部门发表意见,这是新刑诉法中审前辩护相关规定给律师带来的新空间,也是新的业务增长点,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审查批捕在我国具有**的功能和构造,是检察院专属的权利,实践中只要批捕了,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定罪,甚*判处有期徒刑。而从检察院的内部考核机制来看,如果批准逮捕之后却不起诉或判无罪,对批捕的检察官来说就是个错案,所以实践中检察院对可批可不批的案件还是**慎重的。结合律师的工作,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与侦监部门沟通,提出合法的理由,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因为一旦批捕以后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就更小了;而不批捕,能给律师留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3]